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重上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字第189號上訴人 葉春秀 被上訴人 曾騰誌 訴訟代理人 徐國楨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11月10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
1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黃國忠
法官劉坤典法官黃莉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書記官秦仲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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