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3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36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士勳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3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士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莊士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16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
6月確定,於民國96年4月23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嗣於100年7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茲聲請人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0年7月1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13921號函核准假釋在案,刑期終結日期為102年11月2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84日,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2年8月10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1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明煥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