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3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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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3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38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慧霜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慧霜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查受刑人洪慧霜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罪刑,業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除誤植如附表編號3所示犯罪日期「98年10月起10月14日間某日」應更正為「98年10月14日」外,本院審核洵無不合,故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1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資念婷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