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45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詹順憶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0年執聲付字第3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順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順憶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9年,其於民國93年10月13日送監執行,現在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0年7月8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14453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02年5月13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96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102年2月6日,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等語。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 爰依 刑事訴訟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1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毛松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伊羚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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