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4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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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4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44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魏良清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執聲付字第3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魏良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魏良清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竊盜、搶奪及詐欺等案件,分別經鈞院判處有期徒刑9月、8月、11月、8月、8月及4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確定,嗣並就所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竊盜、搶奪罪所處之刑經聲請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3月確定後,於民國年97年11月24日送監接續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中,在100年7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為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0年7月8日經法務部以法授矯字第1000114634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為101年1月18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24日,縮短刑期後終結日為100年12月25日,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1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佳穎中華民國100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