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24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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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24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245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事件(98年度聲沒字第2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合計淨重玖點柒伍壹公克)暨其包裝袋、第二級毒品混合甲基安非他命、MDMA、MDA成分壹包(驗餘淨重零點玖參玖公克)暨其包裝袋及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包(驗餘淨重壹點捌伍公克)暨其包裝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經本院以97年度審毒聲字第164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復經檢察官以97年度毒偵字第912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刑事裁定及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本件扣案之晶體2包,經送驗結果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份(1包驗前淨重7.065公克、驗後淨重
7.06公克;另1包驗前淨重2.696公克、驗後淨重2.691公克);又扣案之磚紅色粉末1包,經送驗結果檢出MDA、MDMA及甲基安非他命成份(驗前淨重0.948公克、驗後淨重0.
939公克);再扣案之煙草1包,經送驗結果檢出大麻成份(驗後淨重1.85公克,空包裝重1.05公克),有扣押物品清單及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98年4月7日出具之檢驗報告3份(報告編號:0000-000、0000-000、0000-000)及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1份附卷可佐。足認扣案之物品均為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均沒收銷燬之;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1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楊珮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7月14日
書記官郭南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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