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46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24644號債權人甲○○債務人乙00000000
0、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伍仟元及自民國八十
四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票據法第133條定有明文。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依卷附退票理由單影本所示,聲請人為付款提示之日期即退票日為民國八十四年一月五日,利息之請求依前開規定自應從上開日期起算,聲請人逾此部分之利息請求,依法無據,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
民事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
書記官王宣雄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