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45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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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4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4589號債權人 徐若達 即徐若達空間設計事務所上列債權人徐若達即徐若達空間設計事務所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徐若達即徐若達空間設計事務所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狀釋明債務人究為「甲○○」抑或為「 張恊 哲」?並請提出其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
民事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
書記官莊福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