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16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63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美芳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5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美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美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83號、第498號、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1801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並經本院98年度聲字第2932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
受刑人於民國97年11月19日送監執行,法務部於100年5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5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00111694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楊貴雄法官王復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雅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