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6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訴字第16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1653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立聖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第一審判決(99年度訴字第1635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00年5月12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博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詩涵中華民國100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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