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6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16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60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俊名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5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俊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俊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139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上訴本院以99年度上易字第1056號部分撤回上訴、部分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9年8月19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0年5月27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黃俊名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上訴本院後,部分經撤回上訴,部分經本院上訴駁回。於民國99年8月19日送監執行,刑期終結日期為100年8月1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0年8月6日。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0年5月27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113601號函核准假釋。本院審核上開檢附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李麗珠法官洪于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強梅芳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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