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6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16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63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偉銍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重傷害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5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偉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偉銍因重傷害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793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上訴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3292號上訴駁回確定。於97年12月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5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100年5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00111360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沈君玲法官趙功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恩寧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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