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446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46號

聲請人

即被告 阮弘一

選任辯護人 林陟爾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14年度侵訴字第18號),聲請付與卷宗證物影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付相關費用後,准予付與本院114年度侵訴字第18號案件不得閱覽資料卷證影本(涉及被害人及相關證人之身分資訊、隱私部分已遮隱),並就所取得卷證資料不得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其他如附表編號5、6所示部分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前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於民國114年3月5日提起公訴,嗣經辯護人依法閱卷並比對卷證內容後,發現本院所提供閱覽之卷證資料實有諸多缺漏,且有多項起訴書證據清單所載之項目均未包含在內。為理解全案卷證資料,據以擬定訴訟策略並就本案爭點、證據能力等相關事宜表示意見,為被告之利益聲請閱覽並拷貝、複製現經表示為「限閱」之全部卷證資料,並請包含附表所示內容等語。

二、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為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所明定,且其範圍原則上包含交付刑事案件卷附警詢、偵訊過程之錄音或錄影內容。然因現行法令中就卷內之文書有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基於保護當事人或第三人權益,不乏明定法院得依其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予准許或限制閱覽、抄錄或攝影(如: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3項、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9條第2項、第24條、營業秘密法第14條第2項、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24條第1項、第83條等),為使兩者裁量基準一致;或有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3項所指涉及國家機密,或涉及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如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第1項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2項等),為恪守保密之義務,亦得例外裁量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卷證或相關錄音錄影內容(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25號、105年度台抗字第437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聲請人被訴犯刑法第224條之1、同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對未滿14歲之人為猥褻行為之加重強制猥褻罪、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2條第1項、第5項之引誘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未遂罪嫌,係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依同法第2條第1項、第15條規定,有關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應予保密,經核聲請人已敘明其聲請理由如前,除其中依上開規定應予保密之足以識別性侵害被害人身分之資訊,及非受判決行使防禦權所需之關乎第三人隱私之個人資料,均應隱匿,限制不予付與聲請人外,衡酌其餘卷證涉及聲請人訴訟上之利益及聲請人辯護權之行使,為保障其獲悉卷內資訊之權利,認應准許聲請人預繳納費用付與本院114年度侵訴字第18號案件不得閱覽資料卷證影本(含附表編號1至4之證據項目),並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5項規定,諭知聲請人就取得之內容,不得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㈡至附表編號5、6所示證據項目,經查除了未為檢察官列於起訴書證據清單外,經本院確認後亦未發現上開證據項目存於本案卷證中,本院無從付與聲請人閱覽,自難認聲請人聲請付與此部分卷宗證物影本為有理由,均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宗濡

                  法 官 楊孟穎

                  法 官 李松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孟蓁

附表

編號

項目名稱

筆錄出處

1

起訴書證據清單犯罪事實㈠編號5:屏東縣政府屏府社工字第1130135557號函暨函附屏東縣政府社會處○○社會福利服務中心個案摘要單

本院114年度侵訴字第18號案件不得閱覽資料卷第67頁

2

起訴書證據清單犯罪事實㈠編號6:○○國小學生輔導資料紀錄表

本院114年度侵訴字第18號案件不得閱覽資料卷第103至104頁

3

起訴書證據清單犯罪事實㈡編號4:被告手機中與A女之LINE對話翻拍畫面

本院114年度侵訴字第18號案件不得閱覽資料卷第105頁

4

起訴書證據清單犯罪事實㈡編號5:A女手機中與被告之LINE對話翻拍畫面

本院114年度侵訴字第18號案件不得閱覽資料卷第106頁

5

113年度他字第1327號卷第3頁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偵查隊案件報告書所載對「被害人祖母」之訪談結果(依其案件報告所載,詢問事項包含「其與被告之關係」、「往來之期間」、「往來情形」、「被害人之互動情況」)

6

113年度偵字第11211號卷第26頁甲女陳稱「姐姐在車上拍照,有錄到甲○○說你阿嬤要伊幫你介紹工作......」所提及之錄音錄影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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