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簡字第196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簡字第1969號
原   告  張競劦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雪清 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本件欲起訴之對象,並補正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為民法第6條所明
定。次按有權利能力者,始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
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此觀民事訴訟法
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甚明。又因死
亡而欠缺當事人能力,性質上無從補正,惟仍得由原告變更
當事人而為請求。查原告於民國108年12月4日向本院對被
告謝雪清提起本件訴訟,惟被告已於起訴前之105年9月2
日死亡,喪失當事人能力,本院已查得被告全體繼承人之戶
籍謄本,爰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本件欲起
訴之對象(即是否改列謝雪清之繼承人為被告),並補正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書記官賴家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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