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440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訴訟代理人 張莉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春曜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83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齡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