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94年度宜簡字第13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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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
度偵字第一一一○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損壞他人機車之坐墊,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拘役叁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乙○○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四日上午五時十分
許,在宜蘭縣宜蘭市○○路○○○巷○○號前,基於毀損之
犯意,將其前妻甲○○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機車
牽至附近某處,並以不詳工具將該機車之坐墊加以損壞,嗣
因甲○○報警處理後,循線查獲,並尋得上開機車一輛。
二、證據:
 ㈠被告乙○○之自白。
 ㈡告訴人甲○○之指訴。
 ㈢證人 李吳杏 之證述。
 ㈣照片八幀。
 ㈤贓物認領保管單一紙。
三、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毀損罪。爰審
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之損害,及犯罪
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五十
四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
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二十六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辜 漢 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宜蘭縣宜蘭市○
○路○段○○○號)提起上訴狀。(並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林竹根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三十日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
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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