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1478號
原 告 潤泰淡江生活大師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青山
訴訟代理人 陳旻秀
被 告 張淑華
劉世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1月17日上午11時在本
庭第一法庭(台北市○○區○○○路○段○號)行言詞辯論,特
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書記官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