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字第53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53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車惠玲
訴訟代理人  何宏建
訴訟代理人  陳俐伃
被   告  湯涵雁
訴訟代理人  廖于清 律師
複代理人   楊詠誼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瀚瑋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2月11日上午11時
2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台北市○○區○○○路○段○號)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被告應於上開期日前陳報對原告主張之欠款中究竟有若干金
額自認,若干金額否認為欠款。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書記官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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