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補字第642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棠
原告與被告 董帝惠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923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36條
第2項、第436條之23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