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小調字第2066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辜玉印
被 告 麥當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侵權行為請求被告損害賠償,查,本件侵權行為
地即車禍發生地係位於臺北市大安區,且被告戶籍址現遭遷
至新北市金山戶政事務所三芝區所,另被告於車禍發生時所
留居所經送達後因遷移不明遭退回,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
結果及送達證書等在卷可佐,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規定,依原告聲
請將本件移送於侵權行為地地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書記官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