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4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4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42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嘉豪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8年度聲沒字第2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拾陸包(驗餘淨重合計叁拾肆點捌叁柒伍公克,含包裝袋參拾陸紙)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及第六分局員警先後於民國107年8月26日及同年10月1日,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分別查獲被告鄭嘉豪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PLUMC金色包裝內含紅色錠劑2包及梅錠34包,經檢驗結果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份,是前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36包(驗餘淨重合計分別為1.7775公克、33.06公克),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明文規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4386號、108年度毒偵字第2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案卷屬實。而被告先後於107年8月26及同年10月1日,在台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為警扣案之PLUMC金色包裝內含紅色錠劑2包及梅錠34包,經檢驗結果,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份,驗餘淨重各為1.7775公克、33.06公克,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各1份在卷可稽(107年度毒偵字第4386號卷第39頁、95頁、107年度偵字第26860號卷第33頁、10
7年度核交字第4263號卷第8頁),均屬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被告既經檢察官107年度毒偵字第4386號、108年度毒偵字第2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航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于娟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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