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交字第13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交字第138號原告 黎淑玲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5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遵期補繳之。
二、另本件應具體載明正確之訴訟標的(即對何「交通裁決」之行政處分不服),原告起訴狀所載「撤銷保二警交第U00000000號罰單」,然上開舉發通知單並非原處分,應依起訴狀所檢附之裁決書之格式即「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年○月○日竹監裁字第○號」列載不服之正確裁決日期字號,此部分原告應補正之。
三、綜上,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119條之規定,原告應另行提出合於程式之補正起訴狀及繕本各1份(含證物)。
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毓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書記官劉佳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