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5年度壢小字第120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小字第1200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黃旭昶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鄭忠展 間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抗告人對
於本院民國106年1月5日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
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新臺幣壹仟元,逾期即駁
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宛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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