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小字第1200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黃旭昶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鄭忠展 間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抗告人對
於本院民國106年1月5日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
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新臺幣壹仟元,逾期即駁
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宛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