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補字第72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729號

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卓定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治鈞 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院於113年4月8日裁定命原告依起訴狀所載請求金額新臺幣(下同)102,787元,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下稱113年4月8日裁定),嗣經原告於113年4月11日具狀以誤繕為由,更正起訴金額為26,511元在案,致訴訟標的金額變更,爰由本院依職權廢棄113年4月8日裁定,另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6,5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書記官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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