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小字第744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744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王勝進

被告 許鈴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參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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