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小字第129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1294號

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陳冠雲

凃福仁

林語彤

被告 廖哲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依和解書之契約關係向被告請求,和解書所載被告之住址為宜蘭縣五結鄉,且被告戶籍設於宜蘭縣五結鄉戶政事務所,有和解書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準此,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至被告於警詢時所填載之臺中市北區篤行路地址,經本院送達結果該址無人代收而寄存於警局,且調解時被告亦未到場,難謂確實為被告居所,併予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雅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錢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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