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小字第140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1408號

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陳茂豐

被告 王柏凱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9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3月8日送達原告,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王怡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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