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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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336號上訴人 陳建州
陳光男 陳榮鴻 陳玫霖 陳冠瑛 陳胤均 陳昭良 吳金鳳 陳昭榮 陳榮松 陳河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魏國庭 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971,716元(計算式:被上訴人拍定價額13,000,000元÷184.91平方公尺×15
6.06平方公尺=10,971,71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2,9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上訴人應共同繳納上開金額,如其中1人或數人繳納全額,其他人即無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
書記官謝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