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161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裁定之本票原本。
二、附表編號10之本票尚未到期,依法不得請求,請具狀撤回該本票之請求。
三、相對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位請勿省略)。中華民國98年4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毓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貴瑋中華民國98年4月9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