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36號聲請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榮生 代理人 許式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人僅提出借據,借據所載借款期限尚未到期,請提出足以釋明債權已經到期而未清償之事證。
中華民國98年4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毓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得新中華民國98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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