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強盜殺人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12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萬灯選任辯護人蔡志忠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萬灯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捌年肆月貳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楊萬灯因強盜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涉犯刑法第332條第1項之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97年11月21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予以執行羈押在案。復自98年2月21日起予以延長羈押2月。
二、本案雖已於98年4月8日辯論終結,並訂於98年4月29日宣判,惟被告所涉強盜殺人並棄屍等犯行,情節嚴重,為確保將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及刑事執行之保全,經訊問被告後,本院認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且審酌比例原則及必要性原則,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4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李宜娟法官古瑞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98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