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36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36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366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98年3月26日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張紹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周雅玲中華民國98年4月7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