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簡附民移調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簡附民移調字第28號
調解筆錄原告綜合機車行即丙○○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九十六年度簡附民移調字第28號因96年度簡字第
431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6月12日上午11時48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連育群書記官田世杰調解委員陳麗春朗讀案由
原告代理人甲○○被告乙○○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肆萬元整。於民國(下同)96年6月12日當庭給付參萬柒仟元整,餘額參仟元於96年
6月23日以前給付。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中華民國96年6月12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田世杰法官連育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96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