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9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90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23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罪,分別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3887、2196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362號判決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無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5條所定不得減刑之情形,聲請予以減刑,並定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梁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
書記官林麗文附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贓物│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5年9月8日至95│95年11月25日│95年11月11日│││年11月23日│││├──────┼────────┼─────────┼────────┤│偵查機關│高雄地檢95年度毒│高雄地檢95年度毒偵│高雄地檢95年度偵││年度案號│偵字第9408號│字第9408號、95年度│字第30462號││││偵字第31106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高分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95年度訴字第3887│96年度上易字第362│95年度易字第2196││││號│號│號││事實審├──┼────────┼─────────┼────────┤││判決│96年3月15日│96年5月25日│96年5月31日│││日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高分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95年度訴字第3887│96年度上易字第362│95年度易字第2196││││號│號│號││判決├──┼────────┼─────────┼────────┤││確定│96年4月9日│96年5月25日│96年6月25日│││日期││││├───┴──┼────────┼─────────┼────────┤│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法第349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減刑後刑度│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備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