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基小字第134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基小字第13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基小字第1347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凌嘉妤 被告 張佩軒 兼法定 張銘生 代理人
余美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陸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四‧六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百分之○‧四六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九三四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
書記官洪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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