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9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9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90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世傑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0年度聲沒字第6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貳包,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戒毒偵字第
118號被告蘇世傑所涉施用毒品案件,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2包,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之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為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本屬違禁物無疑,且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予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4條第2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2項及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戒毒偵字第11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而為警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白色透明結晶共2包經送驗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亦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7年9月1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及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0年6月27日FDA研字第0000000000號檢驗報告書各1紙存卷可憑。是上開扣案物品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訛,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盧軍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玉茹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附表:
┌──┬─────────┬──────────┬────────────┬─────────┐│編號│查獲之時間及地點│扣案毒品│鑑定報告│備註│├──┼─────────┼──────────┼────────────┼─────────┤│1│97年8月29日23時50│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偵查案號:板橋地檢│││分許,在新北市三重│命1包(驗餘淨重0.09│中心97年9月12日航藥鑑字│署97年度毒偵字第74○○○區○○○路○○巷○號│37公克)│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20號,嗣經同署99年│││506室內││板橋地檢署97年度毒偵字第│度戒毒偵字第118號│││││7420號卷第34頁)│不起訴處分確定。│├──┼─────────┼──────────┼────────────┼─────────┤│2│98年1月29日2時0│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偵查案號:高雄地檢│││分許,在高雄市三民│命1包(驗餘重量0.34│局100年6月27日FDA研字│署98年度毒偵字第96○○○區○○路、南華路口│30公克,含塑膠袋)│第0000000000號檢驗報告書│5號,移轉予屏東地│││││(板橋地檢署99年度戒毒偵│檢署98年度毒偵緝字│││││字第118號卷第15頁)│第50號,再移轉予板││││││橋地檢98年度毒偵字││││││第8395號,因為同署││││││99年度戒毒偵字第11││││││8號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而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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