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58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580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富記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毒偵字第46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富記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安非他命吸食器壹組,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事項應予補充或更正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一)犯罪事實欄第一段關於被告前案執行紀錄應補充更正為:「王富記曾於民國8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下稱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2313號裁定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8年度偵字第8358號為不起訴處分。
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6260號裁定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7624號裁定施以強制戒治,同時經本院以89年度易字第2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又因贓物案件,經本院89年度易字第117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施用毒品、贓物二罪,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甫分別執行強制戒治至89年5月24日停止戒治,並於89年11月30日戒治期滿,有期徒刑部分於90年6月6日執行完畢。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91年度板簡字第7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又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1229號裁定強制戒治並以92年度訴字第8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上開竊盜、施用毒品二罪,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分別執行強制戒治至92年11月25日期滿,改入監執行有期徒刑,於93年10月17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94年度易字第14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96年6月1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
(二)犯罪事實欄第一段第18行關於「於100年7月1日夜間9時15分許」之記載,應更正為「於100年7月1日晚上8時45分許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
(三)證據部份應補充:「查被告固否認施用毒品犯行,惟經警查獲後所採得之尿液檢體,經檢送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酵素免疫分析法(EIA)初驗及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GC/MS)複驗檢驗結果,發現確有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有該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偵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被移送人姓名及代碼對照表各1紙存卷可稽。按甲基安非他命經口服投與後約70%於24小時內自尿中排出,約90%於96小時內自尿中排出,由於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檢出與其投與方式、投與量、個人體質、採集尿液檢體時間與檢測儀器之精密度等諸多因素有關,因此僅憑尿液中呈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並無法確實推算吸食時間距採集時間之長短,惟依上述資料推斷,最長可能不會超過4日,亦經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81年2月8日(81)藥檢一字第001156號函示明確。被告上開所採尿液送驗結果既有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顯見被告在經警採尿前之96小時內某時點,確曾有施用第二級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是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王富記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前有如上揭有期徒刑執畢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經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後,猶再犯本案,顯見其戒除毒癮之意志薄弱,惟念其施用毒品係自戕身心健康,對於他人法益尚無具體危害,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前科素行、品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至扣案之安非他命吸食器1個,為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明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
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徐子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藍淑芬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