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消債抗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之抗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抗字第57號抗告人 阮凰汶 以上抗告人因本院99年度消債抗字第57號更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0年2月14日本院裁定提起再抗告。查㈠本件應徵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㈡抗告人提起再抗告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上述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代理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高榮宏
法官侯明正法官周素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
書記官洪浩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