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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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117號抗告人即債務人甲○○以上抗告人因本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117號聲請更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9月9日本院駁回更生之裁定提起抗告。按更生事件抗告,應提出抗告理由並繳交抗告費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及第488條第3項定有明文。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並提出抗告理由狀,逾期未繳費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俊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8日
書記官蔡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