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0年度斗小字第49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斗小字第四九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堉璘
  訴訟代理人  沈里麟
         陳震祿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零捌佰壹拾參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柒仟伍佰伍拾柒元自民
國九十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二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息百
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陸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八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林慧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簡易庭提出上訴狀。
                法院書記官林憲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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