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苗交簡字第78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苗交簡字第7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苗交簡字第781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鳳官上列被告肇事逃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5228號),經本院改用簡易程序,茲判決如下:
主文陳鳳官犯肇事致人受傷逃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
二、應適用之法條:
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
㈠、刑法第185條之4、第41條第1項前段。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得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林信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黃雅琦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遺棄罪)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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