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32號聲請人 陳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奇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5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5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
民事庭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麗美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股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13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奇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089ND0000000-0││1│1000││├──┼───────────────┼─────────────┼──────┼───┼─────┼───┤│002│奇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089ND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