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8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8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8457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歐昭廷 債務人 郭志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依督促程序發給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對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16日所為之支付命令,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債務人姓名「 郭志峰 」之記載,應更正為「郭志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16日所為99年度司促字第8457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債務人姓名「郭志峰」之記載,係「郭志峯」誤寫之顯然錯誤,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更正之,揆諸前揭規定,為有理由,爰依該規定准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書記官林得新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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