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6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66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定男選任辯護人李慶松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定男自民國一零二年二月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定男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販賣毒品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與尚有共犯並未到案,顯有勾串共犯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1年11月8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先予敘明。
二、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等罪,所犯係屬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尚有共犯 余聖智 未經到庭進行詰問程序,認有勾串共犯之虞。參以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法院自得就具體個案情節予以斟酌決定,如就客觀情事觀察,法院羈押裁定之目的與手段間衡量,並無明顯違反比例原則情形,即無違法或不當可言,衡諸被告所犯販賣毒品等犯行,行為對社會治安危害不可謂不重,是依其犯罪情節,自手段及目的加以審查,為確保日後審理程序順利進行,羈押被告亦未違反比例原則。從而,原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規定羈押被告之理由仍屬存在,復有羈押之必要,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應自102年2月8日起延長羈押
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5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高文崇
法官蕭一弘法官林秉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柏倫中華民國102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