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國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國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國家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國字第12號抗告人 李月桂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桃園縣政府交通局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1月4日本院101年度國字第12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
書記官郝玉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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