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9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9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49587號債權人致和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慶文 債務人聯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俊鑫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列舉式■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
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亦同,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業經臺北市政府以民國
101年2月29日府產業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廢止登記在案,有被告之公司資料查詢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5頁),依上說明,即應行清算。次按清算人為執行職務,有代表公司為訴訟上或訴訟外一切行為之權,公司法第84條第2項前段亦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公司法第334條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依此,公司如於清算程序中,自應以清算人為其法定代理人。又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如本法或章程無另有規定,或股東會無另選清算人時,始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而本件被告因業經股東會選任 鐘玉麟 為清算人,有聲報清算人就任狀、清算人願任同意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8、22頁),則依上說明,本件訴訟依法自應以清算人鐘玉麟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合先敘明。
按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
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書狀,有法定代理人者,應載明其姓名、住居所(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參照)。又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復有明文。查相對人 艾格力 創意廣告股份有限公司業已解散,應行清算程序,以清算人為公司法定代理人,然聲請人聲請狀未載明,經本院於民國102年
1月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該裁定於102年1月9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是聲請人對艾格力創意廣告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本票准予強制執行,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日期轉換■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__,此項裁定已於■日期轉換■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2月5日
書記官王竪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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