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6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66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定男選任辯護人李慶松律師被告蔡旻峯選任辯護人 蘇慶良 律師被告 余聖龍 選任辯護人 謝秉錡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1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貳、六內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貳、六內,如附表所示之記載,顯係誤寫,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高文崇
法官蔡嘉裕法官林秉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柏倫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附表:
┌───────┬────────┬─────────┐│原判決理由欄貳│原判決記載之內容│應更正後之記載內容││、六中所載位置│││├───────┼────────┼─────────┤│第9行│王定男│王定男、蔡旻峯│├───────┼────────┼─────────┤│第19行│王定男│王定男、蔡旻峯│├───────┼────────┼─────────┤│第11行│其│其等│├───────┼────────┼─────────┤│第12行│其│其等│├───────┼────────┼─────────┤│第15行│並依前揭規定減刑│(刪除)│││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