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285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
樓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4年9月3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成立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一切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3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權利存續期間自94年9月29日起至124年9月28日止,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業已辦畢抵押權登記在案。嗣相對人依上開約定,於94年9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250,000元,借款期間自94年9月29日起至99年9月29日止,利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20固定計算,並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借款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並自逾期之日起,除仍按上開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95年2月28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參諸上開約定,已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將所欠帳款一次清償,計尚欠借款本金237,660元及約定之利息、違約金,惟屢經催討均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第二順位房屋抵押借款借據暨約定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以上均影本)各乙份,歸戶查詢及還款查詢表各乙份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函知相對人得於函到10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並已於95年6月27日合法送達,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14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7月14日
書記官張永榮┌─────────────────────────────────────────────────────────────┐│附表(土地):95年度拍字第285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新竹縣│竹北市│文化││145│建│││2576.09│82/10000││└──┴───┴────┴────┴────┴───────┴─┴──┴──┴──────┴────┴───────────┘┌─────────────────────────────────────────────────────────────────┐│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285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924│竹北市○○○○段│住家用,│七層:│││││79.69│陽台│9.16│平方公│全部│││││華路405│145│鋼筋混凝│79.69││││││││尺││││││號11弄11││土造,7│││││││││││││││號7樓││層││││││││││││├──┴──┴────┴────┴────┴───┴───┴───┴───┴───┴───┴────┴───┴───┴───┴───┤│共同使用部份:文化段973建號:61/10000,文化段978建號:714/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