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小字第632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信用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之2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小字第6326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12月16日上午10時40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3日下
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
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謝雨真
  書 記 官 鄭翠蘭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十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緣伊於民國97年5月間承攬訴外人台北市政
府警察局績優員警東澳八日遊,伊並將該團旅遊再委由被告
承作,嗣被告完成旅遊服務後,訴外人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依
被告提供之澳洲當地巴士承租價格表,認被告使用一部超大
型巴士之費用較低,乃向伊要求扣款新臺幣(下同)16,415
元;而伊當初係受被告欺瞞誤認使用一部超大型巴士之費用
較二部中型巴士之費用高而補貼2萬元,僅以本件起訴狀撤
銷被詐欺之意思表示,並請求被告返還2萬元。末被告承諾
給予訴外人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每位團員2罐綿羊油,其價值
約120元,55位團員計6,600元,事後亦未給付,為此乃依
損害賠償、不當得利及兩造合約,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
43,01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7年8月19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辯稱:原告遭訴外人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扣款16,415元
,係依其等間之約定,與伊無關。而當初伊要求原告補貼2
萬元,係因原告人數不足原本承諾之120人,致伊成本產生
差額,經內部評估成本,並將車輛改為一部超大型巴士後,
乃與原告協調,由原告補貼2萬元,伊並未欺瞞原告。至綿
羊油6,600元部分伊同意給付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原告
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被告謊稱一部超大型巴士之價格較高,故要其補貼
2萬元云云,惟原告自承原本約定之總出團人數為120人,
第一團47人,第二團只有55人,被告有表示不敷成本等語在
卷,而被告方面既已因人數不足致依原本報價承作將受有虧
損,豈有可能再向原告表示欲改用價格較高之交通工具,是
其辯稱改用超大型巴士以節省成本,並請原告補貼2萬元,
核與常情相符,應可採信。況原告亦自陳其知道改成一部大
車成本較低,但因當時離出團時間很近,所以同意補貼,顯
見原告補貼該2萬元,並非係因改用大車將提高被告成本之
故,原告主張被告有詐欺情事,並不足採。從而,其依不當
得利請求被告返還2萬元,自屬無據。
㈡原告另主張遭訴外人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扣款16,415元,係因
被告提供1部超大型巴士與原本約定之2部中型巴士價格有
落差,致訴外人台北市政府警察局認原告提出之費用較高,
故予以扣款,被告自應賠償其損害云云。查本案因原告違反
出團人數之契約規定,故雙方合意辦理扣款驗收,而訴外人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扣款16,415元之原因,係因原告臺灣行程
部分減少領隊,每人扣100元計5,500元及原告本應提供45
人座及33人座巴士各1輛,惟提供64人特大巴士1輛之差價
扣除10,915元等情,此經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以97年10月29日
北市警後字第09734524300號函覆在卷。是本件原告遭扣款
之原因係基於其與訴外人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事後合意之約定
,與被告無關,且被告將車輛改成1部超大型巴士係經原告
同意亦如前述,故原告主張損害賠償,洵屬無據。
㈢原告主張被告承諾贈送每位團員綿羊油2罐,每罐價值約12
0元,55位團員,計6,600元,被告對此並不爭執,且同意
給付,則原告此部分之主張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兩造契約,請求被告給付6,600元之費用
洵屬有據,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
五、本件屬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小額訴訟事件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就原告勝訴部分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並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19第1
項、第436條之20、第79條,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鄭翠蘭
法官謝雨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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