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補字第66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82,18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2,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繳納,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瑞鴻